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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原则:学院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院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学院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维修、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清查、资产报告、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后勤处按照本规定开展管理工作,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具体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完好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院长担任, 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 根据院长授权做好统等管理。其成员有党政办主任、监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后勤处处长、资产管理科科长。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
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产权管理 ,统一办理学院产权变动事项,负责对外投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等产权管理工作;
(三)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参与新增资产的方案论证、计划采购和验收,参加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负责资产账、物管理,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的盈亏、毁损和报废等各项报批手续;
(四)负责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处置闲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学院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
理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后勤处会同计财处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学院审批。
(二)部门、系部预算经批准后,其中所列的增量资产购置计划,作为学院办理采购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育教学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二)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三)电脑、打印机、桌椅等办公设备,应当根据部门编制情况配备。
第十二条 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汉中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
资、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学院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履行相关程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出借。
第二十条 投入经营的资产应保值增值,对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管措施。
                                   第五章 资产维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自然损毁的维修需责任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做维修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固定资产人为损坏的由使用部门管理人负责,按照原值进行赔偿,后果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在质保期或三包范围内的维修,由资产管理部门联系供货商维保人员维修。
第二十三条 建筑等大型维修,由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基建办共同提出维修方案及预算,报学院审定后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按程序招标维修。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
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
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学院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单位价值达到相关标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须报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核销,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好资产核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学院审批。对按规定须由上级部门审批的,应由学院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需保证其安全完整,登记造册后,统一移交相关部门集中公开处置。
                                 第七章 资产收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
第三十条 学院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应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是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院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账面与资产实际是否相符,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部门实际工作
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资源整合或人事变动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
重要变化的;
(五)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学院的资产状况是上级主管部门配置学院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学院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
说明。
第三十六条 学院要按照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学院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学院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单位资产监管
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
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六)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8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即日起执行,2010年制定的《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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